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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职务犯罪 相关罪名总结释义(下篇)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020年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少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十七年前,我们国家也曾经历过“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发布过《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相关规定,本文将根据刑法及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涉及防控疫情过程中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犯罪行为以及与之相应罪名进行基础释义。

  根据我国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疫情防控过程中可能构成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失职渎职类犯罪,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二,贪污、挪用型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部分  贪污、挪用型犯罪

  一、事例直击

  1.湖北新闻网2007年4月13日电,2006年10月22日,天门市检察院在云南警方的配合下,将潜逃两年多、涉嫌贪污防“非典”经费3万余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

  刘某原系天门市某镇卫生院院长,2004年元月,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天门市卫生局下拨给该卫生院的预防“非典”经费3万余元,从该镇财管所打白条领出,未交卫生院入账,用于填补个人经营药品的亏损。事情败露后,刘某离岗外逃。

  2006年10月,该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此立案侦查,并上网通缉刘某。办案干警通过多种侦查途径,在湖北、云南两地公安技侦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确定了刘某的行踪。10月22日,刘某在云南勐腊县协和医院落网。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相关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印发  法发〔2020〕7号)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三、罪名释义

  (一)贪污罪

  1.贪污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3.贪污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鉴于两罪名在法理上存在诸多相通之处,本文以表格形式区分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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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提示

  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对防疫专项公款及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液、酒精、防护服等)有经手、管理、处理决定权限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及其人员,应提高法治意识,严格该项款物经手及管理流程,不贪图便宜,不要因小失大。

  防疫专项公款及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液、酒精、防护服等)应按照“集中统筹、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避免出现违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天津律师


赵越律师,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十一年间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情况紧密结合,业务主要集中于走私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等业务领域,在日常工作中梳理案卷信息逻辑清楚,要点突出,表现形式得当,为后期有效辩护打下坚实基础。赵越律师坚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会进一步加快,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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