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有的人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无畏逆行”,但也有的人为了一己之私不惜借此天灾进行犯罪行为。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需要依法、有序地展开,在此过程中刑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必要的保障。其中与我们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中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当属利用疫情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
十七年前,我们国家也曾经历过“非典”疫情,我们结合国家之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的相关规定,将主要涉及防控疫情过程中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犯罪行为以及与之相应罪名分为“医”“食”“助”“行”四篇,依次分析总结。
据天津日报消息,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落实委疫情防控专项督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 截至检查时,该药店共计销售“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3584盒。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药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1月31日,市市场监管委拟对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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