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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千万,刑拘近一年,律师介入:少退赔!判缓刑!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吸揽资金金额929万,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798万元,被xx检察院批准逮捕。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接受委托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07-26
【诈骗】150万余元,无罪辩护终获不起诉
天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L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为他人装修别墅过程中,该公司多次索要装修工程款共计135万元,且在装修未完成的情况下停止施工。据物价部门鉴定,该公司投入使用的装修材料价值8万余元。公安机关认定,L某以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15万余元。
07-26
【贷款诈骗】认罪认罚后成功改判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缓刑
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30万元,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已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案件移诉至法院起诉期间,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接受委托。
07-26
【合同诈骗】逾百万,历时两年,最终撤回起诉
某合同诈骗案,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开庭审理,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部主任杨洋律师、团队成员邓健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本案由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07-13
【挪用资金】无罪,十四年改判七年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担任某市某车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简称“某分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购车款一百余万元,挪用其代该公司收取的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大公司”)租车业务款一百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一审判决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
07-13
【生产销售假药】律师介入后成功打掉销售行为,量刑建议十三年判四年
根据某自治区某市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程某、温某、曹某等人,先后在某市多地,非法制作假“九价疫苗”17557余支。其间,上线人员购买原材料及设备,先行制作假九价疫苗后,指导程某夫妇掌握灌注药水、裁断、覆膜、装盒等整个制作流程;安排温某负责组装注射器、贴标签,帮忙裁断、覆膜等;生产后刘某将制作的假九价疫苗以每支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程某夫妇共15000余支,销售数额306.7万元,后程某夫妇将从上线处购买的假九价疫苗,以每支500元、43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姜某15000余支,销售数额705.225万元;本案在某自治区乃至全国影响重大,涉案两家公司,26名被告人,程某系本案第二被告人,指控其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建议为十三年有期徒刑。赵钰律师受律所指派依法介入该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07-1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数额上亿元,力辩无罪,终获不起诉
日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副主任赵钰及许肇鹏律师代理的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涉案资金流水高达3亿余元,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后就提交了“主观不明知”无罪的法律意见,在37天被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Z某终获无罪处理。
07-1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律师提出无罪意见,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张某是A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安机关指控张某成立A公司后以推销某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07-13
【骗取贷款】数额超百万,力辩无罪,终获不起诉
日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李常永律师代理的张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获无罪处理。
07-08
【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罪,无罪辩护,成功不诉释放
(1)犯罪嫌疑人赵某持续长时间强占他人土地,导致张三和李四无地可种,严重影响二人生产和生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续上访告状,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2)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向王五、麻六、冯七、高八等四人索要高额债务时,采用“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3)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严重影响当地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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