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天津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法律援助、天津法律顾问

【合同诈骗】逾百万,历时两年,最终撤回起诉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杨洋律师、邓健律师

【关键词】 合同诈骗、撤回起诉

【案情简介】

某合同诈骗案,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开庭审理,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部主任杨洋律师、团队成员邓健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本案由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至2月间,在某区饭店内,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承包某市建筑工程项目,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项目内部工程承包协议》和《劳务大清包施工协议书》,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12万。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

 

本案的争议焦点

1、被告人王某某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

2、被告人王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客观上被告人王某某确实收取了被害人的工程保证金,但本案的整体定性应为民事债权纠纷还是刑事违法犯罪?

 

【主要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1、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取了被害人的保证金后,并没有肆意挥霍,而是按照双方约定将保证金打到了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内。

2、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涉案项目已经无法承包的情况下,其主动与被害人签订《还款协议》,表明其还款的主观意愿。

3、本案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案外人与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债务往来关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推定的原则,被告人王某某在与案外人不存在债务往来的情形下,被告人王某某向案外人的转账数额应当认定为保证金的数额。

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1、根据全案证据可以充分、确实的证明涉案工程项目系真实存在,被告人王某某并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被害人。

2、本案涉案工程项目的承包权系案外人所有,被害人最终没有获得涉案工程项目的承包权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人王某某一方,换言之,王某某也是在受到案外人的蒙蔽才与被害人签订《分包协议》。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民事纠纷,不应当评价为刑事犯罪。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亦没有实施诈骗罪的行为,故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结果】

经过庭审,某区检察院以案件证据发生改变为由,撤回起诉,某区法院裁定允许撤诉。





联系我们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稍后为您致电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