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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金融凭证诈骗】3000万,经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当事人恢复自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找到陈某以支付陈某5万元手续费及3万元好处费方式从陈某处取得一张伪造的面额3000万元的建设银行国债券。后王某伙同方某明知是伪造的3000万元国债券的情况下,以工程垫资需要借款为由,以该伪造的国债券质押借款3000万元,后被被害人发现借款未遂,案发。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
04-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万,经过辩护,被判缓刑
刘某涉案数额8000余万元,属于团队经理级别极高的吸揽数额,案件难度极大。后经细致整理上百本卷宗材料,对比分析每一个数据,意图寻找案件突破口,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缓刑。
03-30
【洗钱】300万,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不予起诉
王某涉嫌洗钱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数额300万元,最终,二审法官做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后一审检察机关直接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06-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经辩护一审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理财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客户的资金进行房地产投资,造成客户资金损失1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06-12
【合同诈骗罪】钱某涉嫌百万诈骗,经辩护,最终获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系天津某货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业务工作,并保管该公司业务专用章,该章仅针对公司内部使用,无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的效力。2012年,被告人钱某同过中间人刘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并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为钱某,并约定以钱某公司天津某码头有限公司的入库合同协议书中的货物作为抵押,向李某借款280万元整,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同时约定11月8日一次性归还上述欠款。另外,钱某还质押给李某一张未填写出票日期、大写金额、收款人及行号的中国银行支票,并手写一份说明,保证该支票到支付日期时银行无条件付款,因支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钱某个人承担。
06-12
【合同诈骗罪】案件发回重审一审,部分事实判处无罪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2016年X月X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津X检刑诉公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8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二审法院以发现张某某新事实为由,发回重审。
06-02
【集资诈骗罪】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16年,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于2006年至2008年,以利诱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485万余元,并将其中的163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高消费。后被查获归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06-02
【诈骗罪】因抢栽抢建被控百万余元巨额诈骗,终获无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提前得知高速征地信息的情况下,以骗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在本村大量高价抢包(无效合同)村民口粮地。利用抢包的56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189万余元。
06-02
【虚开增值税发票】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一审获缓刑
被告人钱某某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马兵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钱某某被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
06-12
【盗窃罪】盗窃同学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终获不起诉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张某多次在外出、寝室等不同场所盗窃其同学吴某某的Iphone5s、ipad mini及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事后张某将犯罪所得全部挥霍。天津市公安局分局指控天津某大学生张某涉嫌多次盗窃同学财物、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遂决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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