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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律师介入后成功打掉销售行为,量刑建议十三年判四年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赵钰律师


【关键词】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建议十三年判四年


【案情简介

         根据某自治区某市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程某、温某、曹某等人,先后在某市多地,非法制作假“九价疫苗”17557余支。其间,上线人员购买原材料及设备,先行制作假九价疫苗后,指导程某夫妇掌握灌注药水、裁断、覆膜、装盒等整个制作流程;安排温某负责组装注射器、贴标签,帮忙裁断、覆膜等;生产后刘某将制作的假九价疫苗以每支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程某夫妇共15000余支,销售数额306.7万元,后程某夫妇将从上线处购买的假九价疫苗,以每支500元、43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姜某15000余支,销售数额705.225万元;本案在某自治区乃至全国影响重大,涉案两家公司,26名被告人,程某系本案第二被告人,指控其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建议为十三年有期徒刑。赵钰律师受律所指派依法介入该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辩护要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其在客观上无销售假药的实行行为,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与妻子刘某不成立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程某与买方姜某并不相识,其二人没有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出售疫苗相关的资金往来记录,同案人程某的妻子刘某一直否认被告人程某销售假药,本案缺少证据证明被告人程某对刘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有何种分工、何种程度上的帮助。辩护人认为即使没有被告人程某,刘某与买方姜某的交易同样能够达成且不受任何影响。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程某客观上具有销售假药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本案中,被告人程某自始至终否认自己具有销售假药的共同故意,且在案证据缺少程某与同案犯刘某的意思联络,刘某一直否认程某与其共同销售假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程某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辩护人注意到,本案证据可以证实程某曾经帮忙刘某发货以及挥霍销售获利赃款的行为,但上述行为并不能直接证实程某与同案犯刘某共同销售假药的行为。首先对于发货:每次发货程某只是基于其是刘某的丈夫这一身份以及日常接触的密切关系,与刘某一同前往;就如同本案其他同案犯也帮刘某发过货,但并不构成与刘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其次,对于程某利用销售赃款买房买车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买方姜某的货款打款至XX账户上销售环节便予以终结,事后处置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程某不构成与刘某共同销售假药的评价。最重要的一点是,同案犯曹某的笔录也曾提及刘某比程某卖的多,上线人员开庭也供述其没有销售给程某,这就意味着刘某和程某是两个不同的个体,法庭不能仅凭被告人程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以及帮忙发货、事后处置赃款就认为二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仅构成生产假药罪,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存疑。

【裁判结果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原本属于第二被告人,量刑建议为十三年有期徒刑,经过赵钰律师辩护成功打掉程某的销售行为,最终其仅因生产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案件开庭后九个月的时间才下判,有此结果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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