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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走私废物4万吨,行通律师力辩后,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联系律师

关键词  刑事 走私废物罪 不起诉

 

基本案情

张某任职于某进出口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日常工作中也参与了部分该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及付款事宜。后该公司于2017年11月左右涉案,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锌灰,涉嫌走私废物罪,张某也于当月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张某委托行通律师后,在案卷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阅卷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该公司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达4万余吨,但是该批货物分三种情况:第一,绝大部分货物在进口后已经被卖到国内其它货主手里;第二,约3000吨货物还在海关监管场所被扣押并已经进行鉴定;第三,约1700吨货物在等待报关。

 

相关条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分析

走私废物罪的辩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对象与性质的认定

重点审查被走私的废物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管理规定。需要从鉴定机构的资质、取样合法性、抽样方法科学性、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护。

二、数量的判断

走私废物罪的定罪量刑依据主要是废物的数量。对于已查扣废物数量的认定,应有称重记录等证据。对于通过部分查扣废物数量并结合发货记录、提单等间接证据推测未查扣废物数量的案件,应提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推测逻辑下未查获实物部分数量存疑的证据和事实。

三、主观故意的认定

走私废物罪要求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对侦查机关没有查获涉案废物的数量认定提出异议,特别是在没有当场查获废物的情况下,证据方面存在矛盾性。

 

案件结果

经过将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一年)的审查起诉期间后,检察官在2019年春节马上就要到来的时候,给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解除了原有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律师思路

经辩护人详细梳理案卷发现一个细节,如此巨大数额的涉案数额并非全部与当事人有关联,因为根据书证显示的信息可以发现,当事人用于联系外商的邮箱并不只是个人自用,而是公司其他人员一起公用,联系报关行及对外付款事宜也是如此,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在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期间内曾休产假,休完产假后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只涉及去税务机关报税等简单工作,再与进口工作无明显关联。

同时根据走私废物犯罪的相关司法实践,只有经检验鉴定为固体废物的某单货物才能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其它已经销售的货物并不能证明在当时的检验行为有问题,因此不能直接将已经销售的货物直接确定为本案的涉案数额。

根据对前述事实的梳理,辩护人提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这一法律规定。带着这一观点,辩护人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并且提交了当事人本人的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其确实休产假,并且在休产假后确实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承办检察官对此比较重视,在被羁押同案到了审查起诉期限后将其同案先行诉走,进行了拆案,给予当事人更长时间的审查起诉期间及核实证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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