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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巨额集资诈骗,案值两千多万,委托行通律师后,获得轻判。联系律师

关键词  刑事 集资诈骗罪 获得轻判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以借款放贷、收购、经营典当行及干工程等名义,以月息12%-25%的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刘某、宋某某等人,及上述人员发展的不特定人员,共计58人的巨额钱款。除返还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外,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568.65万元。

 

相关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理分析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无罪辩护思路

非法性与社会性的辩点强调集资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及是否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如果集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仅仅是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不构成非法集资。

利诱性的辩点考察是否存在保本付息的承诺。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真实的投资回报,且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那么可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社会性的辩点分析集资行为是否针对社会公众,即是否没有特定的对象限制。如果集资行为是在亲友或单位内部进行,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可能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 罪轻辩护思路

区分情形定性如果集资诈骗罪中的部分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区分这些行为与其他合法行为,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部分进行单独评价。

数额计算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已归还的数额应从总额中扣除。此外,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应计入吸收金额。

错误认识如果被告人因信赖专业人士的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案件结果

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思路

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需要,针对本案被告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依据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结合卷宗材料的查阅及会见被告人等情况,针对指控数额及被告人的地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虽然没有改变指控数额,但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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