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集资诈骗罪 获得轻判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以借款放贷、收购、经营典当行及干工程等名义,以月息12%-25%的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刘某、宋某某等人,及上述人员发展的不特定人员,共计58人的巨额钱款。除返还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外,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568.65万元。
相关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理分析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无罪辩护思路
非法性与社会性的辩点:强调集资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及是否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如果集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仅仅是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不构成非法集资。
利诱性的辩点:考察是否存在保本付息的承诺。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真实的投资回报,且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那么可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社会性的辩点:分析集资行为是否针对社会公众,即是否没有特定的对象限制。如果集资行为是在亲友或单位内部进行,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可能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 罪轻辩护思路
区分情形定性:如果集资诈骗罪中的部分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区分这些行为与其他合法行为,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部分进行单独评价。
数额计算: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已归还的数额应从总额中扣除。此外,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应计入吸收金额。
错误认识:如果被告人因信赖专业人士的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案件结果
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思路
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需要,针对本案被告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依据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结合卷宗材料的查阅及会见被告人等情况,针对指控数额及被告人的地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虽然没有改变指控数额,但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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