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金融凭证诈骗罪 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找到陈某以支付陈某5万元手续费及3万元好处费方式从陈某处取得一张伪造的面额3000万元的建设银行国债券。后王某伙同方某明知是伪造的3000万元国债券的情况下,以工程垫资需要借款为由于2017年10月某日下午到被害人处,以该伪造的国债券质押借款3000万元,后被被害人发现借款未遂,案发。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
相关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法理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律师可以强调被告人并没有意图非法占有金融凭证所代表的财产。这一点在辩护中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可以指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存在瑕疵或错误,从而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此外,如果被告人确实使用了金融凭证,但坚信这些凭证是真实的,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
三、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可以详细分析被告人使用资金的方式,证明资金被用于合法的商业活动,而非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从地位及数额进行分析:
辩护律师可以考察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以及所涉及的金融凭证的数额大小。如果被告人只是犯罪集团中的一个小角色,或者所涉及的金额较小,这可能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判定。
案件结果
某检察院做出决定,准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解除取保候审。
律师思路
一、嫌疑人王某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而不论嫌疑人吴长松涉嫌的是诈骗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由于两罪名系法条竞合关系,后者是前者的特别法,由此,如果认定嫌疑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必然要求其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要求。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然而,嫌疑人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和动机,并不符合诈骗罪之主观要件要求 。
二、根据证据材料,从主观供述及客观情况推断,嫌疑人王某均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嫌疑人王某采用虚假方法之目的实质是为了顺利借款,而非骗款私占,本案的案件实质是民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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