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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审程序,从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再到宣判无罪,行通律师力辩后完成终极逆转。联系律师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无罪判决

 

基本案情

2014、2015年,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段某及其家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相关条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理分析

受贿罪的辩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辩护

确认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成立。

二、主观故意辩护

证明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即被告人确实不知道对方给予财物是为了谋取利益。这可以通过审查双方的交易行为、历史背景、社会环境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三、行为性质辩护

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即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且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需要详细审查交易的背景、时机、方式以及财物的性质和金额等。

四、数额辩护

如果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未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可以主张受贿罪的构成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门槛。

五、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辩护

考虑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

六、证据辩护

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质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别是对于言词证据,要寻找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案件结果

经一审力辩本案定性(“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犯罪数额,最终实现二审改判无罪。

律师思路

一,段某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工作性质和内容中不存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对公司财物不具有支配权,仅属一般业务员,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

二,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本案罪名如何定性,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三,段某之行为宜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段某应做无罪处理。理由是:根据该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是“受贿罪”构罪标准的2倍。“受贿罪”的构罪标准至少是1万元,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至少是2万元。在本案中,段某的犯罪数额为一万余元,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对段某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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