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张圆圆律师
【关键词】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XX年9月,被害人宋某因债务纠纷与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某公司茶室内发生争执,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将被害人宋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宋某外伤所致胸椎2、3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多处体表挫伤,左上第四牙齿3度松动均为轻微伤。
【律师意见】
本案中指控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的证据无法达到唯一、排他、确信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指控嫌疑人王某某在某公司茶室内对被害人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且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公诉机关综合本案事实认定、证据证明标准对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
第一、证实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的证据无法达到唯一、排他、确信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事实不清。
2、被害人宋某伤情原因存在合理怀疑。
3、本案犯罪事实依托于大量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致处,稳定性差、可信度低。
第二、指控嫌疑人王某某在某公司茶室内对被害人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导致其轻伤二级事实不清,在案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三、从有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分析,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嫌疑人王某某与他人在无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宋某的伤害行为。
1、从时间先后顺序分析。
2、从嫌疑人王某某起到作用分析。
3、从殴打部位分析。
第四、在案证据未能证实嫌疑人王某某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在仅有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一般通过客观行为进行反映。辩护人认为,首先,嫌疑人王某某自己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次,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首先,王某某自己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1、王某某不存在无事生非故意挑衅行为。
2、王某某行为相对克制,不持放任、故意的主观态度。
3、在他人殴打被害人宋某时,王某某实施了阻拦行为。
其次,王某某不具备伙同他人实施伤害的共犯故意。
1、王某某与其他嫌疑人不存在事先预谋。
2、王某某与其他嫌疑人不具有事中共犯故意。
3、王某某不会实施对自己不利的行为符合一般常识。
第五、本案中被害人宋某存在一定过错。
1、被害人宋某拖欠嫌疑人王某某债务在先。
2、被害人宋某在案发现场有挑衅行为,王某某有财产自卫与人身自卫的权利。
3、被害人宋某存在利用伤情实施敲诈勒索的嫌疑。
【承办结果】
指控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实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宋某伤情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经过提交法律意见,在此基础上嫌疑人王某某等人自愿与被害人宋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公诉机关最终做出对王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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