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赵钰律师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
某公司某地分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对外公开宣传,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名义,于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社会群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年息,到期兑付本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自20XX年年初担任营业部经理,期间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逾60余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承办过程】
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家属退赔了将近60余万元后甲某被取保候审。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甲某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赵钰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甲某查找相关判例,认为办案机关指控甲某的涉案金额并不准确,遂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但检察官并未采纳,并出具了建议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
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护人坚持之前的辩护观点,紧紧围绕着本案指控的数额证据存在明显缺陷,参加本案庭审并多次与承办交流与沟通。以争取甲某的利益最大化。
【裁判结果】
最终历经三次庭审,法院对辩护人提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对甲某判处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同时对于甲某多退赔的45万余元予以返还,这一刻甲某喜极而泣。
【办案心得】
在某市影响重大,投资人反映强烈的非吸案件,在其他区类似职位人员已经被逮捕的前提下,在经历三次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之后,量刑建议为五年的被告人,经过三次开庭的律师辩护,涉案金额同起诉书相比减少1188万,律师的建议全部被采纳,最终被判处缓刑;更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多退赔的40余万元法院判决返还,当事人不仅打赢了官司,更减少了损失。得此结果并不容易,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
附主要辩护观点:
辩护人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吸收金额为2024万余元理由如下:
一、同案犯A所吸收的金额不应计入甲某名下:
第一,A某是否转入到甲某名下,什么时间转入的,该转入是否得到总公司的批复,在案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从在案证据显示,甲某因业绩不达标被降为业务员。即使A某转入到该部分,其业绩也不应算在甲某名下。
第三,从甲某的工资流水可以体现出其降为业务员;甲某本人也没有拿A某及其下属业务员的业绩提成。
二、对于被告人甲某的涉案数额不可根据一份来源不清的证据得出不负责任的结论,该份证据提供人无法说清证据来源,证据上面没有公司的盖章,没有公司其他的领导的辨认和确认,无法确定该证据的合法性。
三、对于在案新补充的一些投资人的报案记录,在负责该客户的业务员未到案未做笔录的前提下,在未确定该笔投资是否属于挂单,在未确定业务员是否属于该部门,在未确定该业务员是否在甲某担任营业部经理时工作时,便直接根据投资人的陈述便来予以直接认定该业绩属于该部门,属于甲某的犯罪数额明显是不准确的。
四、辩护人发现有很多投资人是最近新报案的,在公安机关已经通过多种平台发布通知,在法院已经庭审两次的情况下,还陆续存在新的报案这个是不能理解的。
五、被告人甲某为了争取一个好态度,在案件侦查期间主动退赔五六十万,其不仅退赔了非法所得甚至包括了其合法收入,请求法院核查清楚对其合法收入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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