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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被控强奸既遂,经辩护获缓刑释放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蒙双怡律师

【关键词】强奸罪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宋某(女)系夫妻关系,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提起离婚诉讼至上诉期间,宋某与被告人张某分房居住。某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来至宋某居住的主卧内,因锁事与宋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强行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同日,宋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李常永律师、蒙双怡律师出庭为张某辩护。辩护人对本案强奸罪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一,自首:事发后,张某明知宋某报警而留在家中等待,警察到来后,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评价:本案暴力程度轻微,被害人没有明显伤情;张某和宋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也显著有别于普通的强奸罪;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成立强奸,张某主观上存在不正确认识,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三,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对宋某真诚抱歉,有悔罪表现,愿意对宋某作出赔偿,取得其谅解。

四,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两个未成年子女张某1、张某2成长的角度考虑,建议对张某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对张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后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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