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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律师有力辩护,保留公职,免予刑事处罚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杨洋律师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保留公职、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某某系某水务局具有监管、巡查河堤的工作人员,因其监管不利且未能有效制止违法人员的行为,导致某河堤被盗挖4.5万立方米,价值36万余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玩忽职守事实成立且无其他量刑情节的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

1、玩忽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价值应当如何确定?

2、造成玩忽职守的原因是工作失误还是放任?

【主要辩护意见】

一、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一)从鉴定结论书的实质要件来看,鉴定结论书引用的丢失土方量的标的以及单价错误。

1、辩护人认为鉴定结论书认定土方量每立方米单价8元价格过高。

2、辩护人认为鉴定书引用的土方量标的45830立方米过高,应以第二次价格鉴定的土方量为准。

(二)从鉴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来看,鉴定结论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其一、采用市场法进行认定,在鉴定书上并无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的参照物。鉴定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其二、该鉴定结论,并没有附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二、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事实轻微,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的起刑点为造成经济损失30万,结合本案来看,本案实际造成为36万余元,略高出起刑点,由此可见,朱某某玩忽职守的行为轻微,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本案朱某某的行为,酌情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朱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因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丢失,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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