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杨洋律师
【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撤案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贾某在游戏厅内参与开设赌场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贾某开设赌场罪成立的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贾某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主要辩护意见】
1、本案证据有可能尚未达到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对贾某做出不予批捕决定。
2、本案当中,涉案机器是否能够评价为“赌博机”是开设赌场罪定罪的重要证据。
3、贾某在游戏厅内工作并无游戏厅利润分成或领取了高额的固定工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对其行政处罚。
4、本案贾某即使构成犯罪,其已过追诉时效,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裁判结果】
犯罪嫌疑人贾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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