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张圆圆律师、李常永律师
【关键词】 敲诈勒索、房产予以返还、罚金减半
【案件经过】
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苏某某、王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XX劳务市场”为名,雇佣被告人付某某等人以辱骂、殴打等方式,强迫在此等活的齐某某等众多务工人员办理“劳务证”并按月缴纳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管理费”,敛财共计百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王某某名下房产。在一审判决中,上述房产被追缴。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主要辩护意见】
关于财产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一审判决中将王某某名房产予以追缴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涉案房产不应当被追缴。
一、关于涉案房产首付款的构成。
二、关于涉案房产的还款部分。
三、查扣涉案房产程序不合法。
四、涉案财产是被告人家中唯一住房,如被追缴被告人及其家属将失去住处。
【裁判结果】
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系犯罪违法所得。查封的房产和查封并扣押的车辆予以返还。
【律师点评】
此案件给我们一个启示,在定性和量刑改变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争取财产刑的辩护。此案被告人王某某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万元。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但罚金变为25万,查封的房产予以返还,查封并扣押的车辆予以返还。即虽然定性和量刑未做改变,但定性和量刑的辩护影响到财产刑的判决。保护了被告人的财产权益。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