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魏彬伟律师
【关键词】 诈骗罪、150万、不起诉
【案件经过】
1、诈骗装修款135万余元
天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L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为他人装修别墅过程中,该公司多次索要装修工程款共计135万元,且在装修未完成的情况下停止施工。据物价部门鉴定,该公司投入使用的装修材料价值8万余元。
2、诈骗限价房资格款15万余元
公安机关认定,L某以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15万余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涉嫌诈骗的数额为150万余元,已经超过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50万元)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本案争议焦点】
1、建筑施工、装修等领域如何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是否为施工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是否按照设计开展了施工工作,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该行业的特点,工程款的用途等等,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
2、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后,承诺内容未能使被害人满意,是否属于诈骗?辩护人认为,结合案件事实,由于当事人准确把握政策依据,已经为他人申请到了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履行了事先的承诺,仅仅由于被害人不满意承诺内容,不能认定为诈骗。
【主要辩护意见】
(一)装饰公司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花费了大量的费用
(二)业主支付的款项远远不能覆盖施工费用
(三)根据施工行业的特点,应当保证施工企业合理的利润点
(四)装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当事人L某在把握政策依据的基础上,帮助被害人获得购房资格
(六)在获得购房资格后,L某还为被害人购买限价房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七)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意愿有能力偿还剩余款项
【裁判结果】
天津市某检察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补充侦查本案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L某做不起诉决定。被羁押了一年之久的当事人L某无罪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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