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孙丹丹律师
【关键词】 卖淫犯罪;情节严重;减轻处罚
【办案经过】
日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起诉到法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并表示被告人属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七到八年有期徒,律师经详细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发现案件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无果后,律师又持续不断与法官多次沟通交流,并在庭审中发表完备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只属于一般容留卖淫犯罪,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嫌疑人赵某长期租赁某酒店111房间经营按摩店,并在酒店前台和各个房间中摆放印有提供按摩服务的广告牌。春节期间,赵某招聘卖淫女A,容留其长期居住在该房间以发生一次性关系1500的价格向该酒店的客人提供卖淫活动,卖淫女所获嫖资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给赵某,经调查核实,赵某因此非法获利20万余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卖淫而予以容留?
二、刑法意义上卖淫的标准。
三、以何证据标准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才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辩护要点】
一、首先,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赵某对于A某卖淫行为并不知情,不宜认定被告人构罪。
1、综合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发现,仅有A某所做的8次笔录中仅有三次笔录表示,赵某雇佣并容留其卖淫,其他多次笔录中并无表示赵某对其卖淫之事知情。而除了该A之言辞证据,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与之吻合印证的证明 赵某对此事明知。
2、二人存在吻合印证的言辞证据证明两人确实存在情人关系,钱款往来也是基于此关系。
与此同时,赵某当庭也对涉案二人钱款往来性质已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鉴于此,根据我国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的定案准则,不宜认定被告人赵某有罪。
(二)即便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数额亦不能达到刑事犯罪之立案标准。
经过法庭质证,本案有嫖客、卖淫女以及相关付款凭证吻合印证的性交易数额为:嫖客张三3500元、李四1900元、王五1500元以及赵六1280元,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7180元,对此,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其并未达到刑事犯罪之立案标准,对此,请法庭予以注意。
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进入式性交才属于卖淫,部分打飞机及按摩行为不宜按照犯罪处理。
三、即便认定犯罪,起诉书认定之数额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只能以35300元认定其犯罪数额。
(一)起诉书以被告人赵某与A某的交易记录数额全部认定为卖淫犯罪数额,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事实角度分析:起诉书仅根据微信流水中其与A间交易金额简单相加的数额认定为全部犯罪金额,而未对每一单笔金额的款项性质、流转原因、来源、去向进一步调查核实,完全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之标准。
2、从证据角度分析:辩护人认为,从认定刑事犯罪角度,只有在卖淫女A、嫖客双方的所做证言以及双方的付款情况证据清晰完备的情况下,方能认定每一笔款项之性质,也就是说,单笔款项性质必须要有吻合印证的证据证实方可认定为犯罪数额,才能清晰认定本案事实。
(二)即便认定其构成犯罪,以35300元之数额来认定被告人之犯罪数额更为适宜。
辩护人发现,由于在案全部的嫖客做证性交易发生的时间均发生在2018年8月之后,且根据卷中赵某、A二人微信转账记录仅有2018年8月-12月之交易流水经过A辨认并确认,所以,即便真的认定犯罪,也只能以该数据的35300元来认定犯罪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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