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赵钰律师
【关键词】 贷款诈骗罪、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自己不符贷款条件的情下,伙同被告人杨某使用房产证、工作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天津**支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30万元,被XX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已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案件移诉至法院起诉期间,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接受委托。
【辩护要点】
1.被告人杨某虽然已于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骗取贷款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2.被告人杨某系本案从犯,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明显较为轻微,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小,已获取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往往容易混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细化当事人借款时的经济情况、心理分析以及后期存在部分还款的情节认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也许有很多当事人会有疑惑:“我都认罪认罚了,刑期和罪名法院判决还可以更改吗?”当然可以!虽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但并不妨碍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本案最终当事人在刑拘半年多的时间后重获自由,罪名予以更改,建议量刑的刑期予以调整,当事人又因认罪认罚的态度予以了从宽处罚,可谓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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