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受贿罪、刑事辩护、缓刑
【案情简述】
被告人陈某某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招商总监,被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福利,受贿款物为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要点】
案件诉至法院后,陈某某及其家人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王雪莉律师、黄娜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王雪莉律师与黄娜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陈某某,查阅案卷材料,仔细的调查研究,向一审法院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定性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受贿罪,罪名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更为适宜。
二、关于本案量刑
1、根据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及“某人民检察院调查笔录”记载,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2、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委托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14万元,应视为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给予从宽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日表现良好,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