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
【关键词】 非法经营、销售假药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XX年XX月,被告人汪某预谋用国产胰岛素分装后冒充进口胰岛素销售。汪某从其他被告人处购买包装封口机、订购大量包装盒、印刷假药盒等。XX年XX月起,汪某等人开始在某平房内实施抽取、注射、分装、封口、包装等生产假药的行为,并对外销售。同时,汪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市回收“医保药”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销售,牟取暴利。后被警方查获。
被告人黎某明知被告人汪某等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而对外销售“医保药”和假药,仍利用其某市某物流公司快递员的身份为汪某等人对外寄售药品提供帮助。
【辩护意见】
本案认定黎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明知”:假如黎某明知自己帮助邮寄的药品中既包含“医保药”,又包含汪某等人自行生产的“假药”,则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药罪”的共犯,理应数罪并罚;假如黎某的辩解成立,则只应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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