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抢劫罪
【案情简述】
被告人岳某受冯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受韩某某以要账名义纠集,伙同冯某某等人,持事先准备的仿真枪潜入于某某住处,岳某、方某使用仿真手枪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威胁,共同抢走被害人于某及之后到来的司机赵某的多项财物。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普通抢劫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办案过程】
本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内容为“被告人岳某、方某伙同冯某某等人,持枪形物窜至被害人住处,抢走若干财物。辩护人通过深入挖掘被告人方某入户的主观故意,抓住方某系被“以要账名义纠集”,并非出于抢劫的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的关键点,做出方某属户内临时起意抢劫的有力辩护,从而使得本案不仅实现了方某本人大幅度减少刑期至二年的好的效果,也使得同案岳某本起犯罪事实得到大幅度减免,这是指共性。
本案一审,在已经取得较好辩护效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辩护人建议方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辩护人又着力于挖掘方某不同于岳某的个性因素,充分考虑到方某系未成年人,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相关减免的特殊规定,提出关于方某新的事实:方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新生,该校愿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及再教育。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改判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实现了由十年以上追诉到缓刑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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