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述】
某村委会在村委会院内的书屋组织工程竞标,为获取该工程,被告人刘某1纠集被告人吴某某等9人前往竞标;被告人刘某2纠集被告人谢某某等6人前往竞标。
在竞标过程中,被告人刘某1与被告人刘某2交替竞价,互不相让,最终矛盾升级为双方斗殴。其间,谢某某在持刀与持甩棍的于某某、被害人何某某斗殴过程中,捅刺何某某腹部一刀,致何某某死亡。
【办案过程】
本案是双方多人聚众斗殴案件,斗殴过程中造成了人员伤亡,转化为故意杀人案件。在处理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案件时,不应简单依据结果定故意杀人罪,而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再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基础上正确定罪。
作为本案谢某某的辩护人,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将辩护重点放在向审判机关解释被告人实施行为的主观心态,以便法院从主客观一致原则出发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主观解释包括:第一,谢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并不认识、素无恩怨,没有杀人的动机;第二,即便谢某某使用了刀具,其对被害人的死亡也没有预谋;第三,谢某某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通过对上述主观方面的解释可以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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