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某驾车从天津到某县寻找张某前女友刘某某未果,同日23时许,张某等人将刘某现男友唐某骗至指定地点。后张某手持西瓜刀,陈某持电棍将唐某劫持至车上,唐某因害怕自己戴上了张某拿出的手铐。因担心行迹暴露,张某等人劫持唐某未在固定地点停留,大部分时间控制唐某在车上,其间,张某威胁唐某,必须要把刘某、唐某其中一人带至天津。在唐某被劫持走后,刘某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要求放走唐某,张某称如若刘某和其回到天津便释放唐某。直至次日20时许,张某独自乘车到与刘某约定的地点见面时被抓获,后李某某、陈某相继被抓获。
本案是张某、陈某、李某某多人共同犯罪。张某等人因绑架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以绑架罪对张某等人移送起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办案过程】
作为张某的辩护人,我们针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指控的绑架罪名及其他可能相关罪名进行分析,认为本案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等人仅实施了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实施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据此在检察院阶段与公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张某等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
【裁判结果】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变了张某的罪名,以非法拘禁罪对张某等人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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