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田苗苗律师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缓刑
【案情简介】
沈某在某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办理了借款总额为30万元灵活还款分期业务,后经某某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仍不能归还欠款。遂被告人沈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0万元的数额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应属于刑法196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辩护意见】
被告人沈某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田苗苗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田苗苗主任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与被告及其家属沟通,与检察院和法院也进行了多次交流,并提交了十多页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沈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一,其在2013年申领信用卡时名下有大量资产,具备还款能力。其二,被告人沈某也不具有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导致无法归还的行为。其三,被告人沈某也不具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其四,被告人沈某也不具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行为。其五,被告人沈某没有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后,被告人沈某无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二、被告人沈某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本案被告人沈某没有超过期限透支。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某某银行进行过两次催收。
3、本案被告人沈某在侦查机关立案时不具有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的情形。
4、被告人沈某还款不能系由于某某银行将卡锁死的原因。
关于本案量刑,辩护人认为即使认定被告人沈某构成犯罪其也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合议庭对其免除处罚。
1、被告人沈某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沈某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已经归还全部款息近50万元。
【裁判结果】
通过田苗苗律师与沈某及沈某家属的沟通,沈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事实,并且家属配合退缴了全部赃款,最终减轻判处,判决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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