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走私罪、刑事辩护、缓刑
【案情简述】
被告人王某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在为某公司进口三批冲压模具业务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单据的手段,将真实进口单据中的货物名称由冲压模具更改为铸造模具,向海关申报,骗领海关免税证明,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103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后,立即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并走访涉案单位,详细理解案情,经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发现侦查机关在最初找到王某时,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王某犯罪,王某主动供述后才形成证据链条。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后,王雪莉律师督促家属及时补缴税款,并依法为王某做罪轻辩护,请求法院对王某适用缓刑。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王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
【裁判结果】
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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