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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18公斤 历经两审 改判贩毒罪名无罪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范明轩律师

【关键词】贩毒、无罪

【案情简介】由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范明轩律师主办的惠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XX法院一审、XX法院二审,最终认定惠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惠某三年六个月。该案因主犯贩卖毒品数量高达18公斤之多,在天津市影响重大,主办律师在二审期间运用逻辑学相关原理对案件进行推理,最终说服了二审法官对自己的当事人改判。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了逻辑混乱的错误,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惠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依据惠某供述与韩某证言相吻合部分,认定惠某指派韩某向‘甜甜’贩卖毒品冰毒10克。”虽然一审判决没有明确指出该认定的法律依据,但辩护人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后发现,针对本案的这种证据情况如何进行认定,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明确规定,即:“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经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情况,认定惠勇构成犯罪,应是适用了该规定。但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适用该规定时,出现了逻辑混乱的错误。

一方面,该《纪要》中使用了一个“只有…………”的句式。从逻辑上来讲,“只要…………”是充分条件的句式,“只有…………”是必要条件的句式,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是指只要条件成立,结论就成立,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却并不是这样,必要条件只是结论成立的条件之一,而并不能由条件成立直接推导出结论成立。具体到该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并不能由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直接推导出可根据被告人口供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部分直接定案。而一审判决根据惠某供述与韩某供述相吻合部分和该法律条文,直接得出惠某贩卖毒品的结论,明显存在逻辑错误。

另一方面,该《纪要》中用到了关联词“并且”,这是一个逻辑上的联言命题,也就是说只有当这两个前提条件全部为真时,结论才为真。但辩护人发现:第一,惠某供述与韩某供述并不完全吻合,一方面,二人的供述均存在严重的反复情况,另一方面,二人貌似“吻合”的供述中,在交易时间、地点、金额上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另一方面,惠某在本案的一审阶段也一直解释,其之所以进行了有罪供述,是办案民警带他到厕所看了审讯韩某的录像,从二人有罪供述的时间先后顺序上来讲,也不完全排除诱供的可能。

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出现逻辑混乱的错误,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惠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二年。据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改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

一、撤销XX法院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上诉人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二年。据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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