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施某承租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一经营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某号房屋,被告处房屋与其承租房屋相邻。被告由于经营需要,扩建三期工程。2018年某月某日原告以被告处扩建房屋阻挡其采光而诉至南开法院,称被告扩建三期工程导致原告患有类风湿疾病,治疗花费大额费用、精神上受到损害、日后居住过程中增加取暖、通风、照明等额外支出费用、涉诉房屋大幅贬值等,要求被告予巨额赔付。
二、律师工作及代理意见
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代理人参与诉讼,接手案件后,我于早、中、晚不同时间分多次到涉诉房屋处观察两处房屋的光照情况,拍摄照片和视频咨询相关技术鉴定人员;收集被告自2006年至2016年的一至三期工程所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全部书面材料;查阅大量相关纠纷案件判例,提炼本案关键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律师先是提出本案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所建工程系经过国家规划审批许可并依法施工的项目,行政部门的具体行为在先,原告应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出示书面材料,以证明被告全部项目系经过政府审批通过建设的,对原告的采光日照影响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再次提出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采光权的保护已超出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为前提;最后,原告所述损失没有实际发生,并且缺少请求权法律基础。基于以上种种,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