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赵瑞祥律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罪轻判罚
【案情简述】
被告人李某为免费吸食毒品,与刘某共同贩卖冰毒,其中刘某负责提供冰毒,李某负责联系买主、确定价格。二人驾驶一辆本田车在某网吧以1000元价格向孟某贩卖冰毒一包,被民警当场抓获,所贩冰毒被依法扣押,并在刘某随身携带的暴利查获毒品六包,总重31.6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并查阅案卷材料,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辩护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免费吸食毒品”的行为并非变相加价。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对部分涉案毒品不存在明知,应按照其参与的毒品数量即0.97克定罪;
3、本案属于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李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且其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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