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陈婕律师
【关键词】 毒品犯罪;死刑缓期执行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21日至24日间,李某伙同张某某自重庆购买,运送至北京贩卖,共计贩卖、运输冰毒800克,且李某为五年内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毒品再犯、累犯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李某面临被判处死刑的严峻风险。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辩护要点】
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陈婕律师顶着巨大压力开展工作,除了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向其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外,还查阅案卷材料,查找司法判例。经深入分析研究案情,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指出: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及在某地向他人贩卖毒品100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对此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100克冰毒的指控事实未予认定,并充分考虑了“以贩养吸”的量刑情节。
多次贩卖毒品被判刑,作为一名毒品累犯、再犯,此次运输、贩卖毒品八百克,被告人李某已经坦然直面死刑。但辩护律师却满怀信心,成功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保命。卓有成效的工作成功,总是让人心潮澎湃,激荡满怀。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