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马红娟律师
【关键词】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不起诉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横过马路,险遭陈某驾驶的轿车撞击,王某当即与陈某及其同车人员李某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气愤不过,踢踹了陈某轿车一脚,随即离开,进入某饭店内继续与朋友吃饭,陈某以让王某修车为由,追进店内,抢夺王某酒杯,王某见状持酒杯殴打陈某头部数下,致陈某轻微伤,后又持酒杯殴打前来劝架的同车人员李某,致李某轻微伤。经陈某纠集,丙、丁、戊三人前来围追王某,将王某殴打致伤。后经李某报警,本案案发。王某、陈某、李某三人私下达成和解、互相谅解,约定互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办过程】
王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马红娟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综合性比对、分析、甄别在案的全部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更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应属故意伤害行为,但因被害人伤情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经与办案人的多次交流以及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办案检察官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寻衅滋事罪由流氓罪演变而来,因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但辩护律师紧紧把握案件定性这个关键辩点出发,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承办人的多次沟通,充分而深入的论证了当事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而客观上又没有造成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伤害结果。最终,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结果】
当事人王某先被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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