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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恋爱关系中产生杀人故意,一审死刑,二审轻判获死缓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二审改判、刑事辩护

【案情简述】

被告人李某在与其女友宋某交往期间,宋某向李某提出分手,2010年11月18日,李某与宋某见面。期间,李某查看宋某手机QQ聊天记录时,发现宋某与王某言语暧昧,对王某心怀不满,当晚,李某用宋某的QQ号码并假借宋某的身份约王某至其住处附近等候,次日,李某在某地见到王某,二人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持刀捅王某左胸部一刀,致王某当场死亡。

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人李某属于滋事型故意杀人,主观恶性重。面对一审死刑判决,辩护人承担着为被告人保命的巨大压力,通过大量的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被告人保命打下坚实的基础。庭审中,两名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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