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天津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法律援助、天津法律顾问

【走私罪】一审获刑十五年,二审发回重审,从轻判决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海军律师

【关键词】 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轻辩护

【案情简述】

被告人邵某因涉嫌走私犯罪被逮捕。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提起公诉,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并处有效刑期十五年。
2017年11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被告人邵某对一审判决不满,经一审开庭时对我所同案律师表现的认可,主动要求家属聘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后家属到所后,通过交流,对王海军主任的专业能力充分认可,选择王海军主任作为本案二审的主办律师。
王海军主任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及和家属沟通案件情况,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向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

在二审书面审理过程中,王海军主任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量刑方面多次与高院承办法官及主管领导沟通交流,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有罪从轻、法律适用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邵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非常认可,并坚决要求本案若发回重审仍由王海军主任继续代理。

 

【裁判结果】

2017年11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联系我们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稍后为您致电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