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不予批捕;撤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秦某系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主管,因业务来往结识了医药代表陈某。2016年6月的一天,陈某告知秦某其对外提供“橡皮”考试作弊器用于执业药师考试。后秦某将准备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叶某介绍给陈某,为陈某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了客观上的帮助作用。案发后,秦某于2016年11月5日被我市某公安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考试制度最为重要的公平性,在国家组织的重大考试中存在的作弊案件,尤其是团伙性质组织的作弊案件屡禁不止。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考试作弊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本案是我市首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组织考试作弊案,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关注程度较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犯罪嫌疑人秦某作为涉案人员之一,被羁押在我市某区看守所,并可能面临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辩护要点】
秦某被羁押后,其家人忐忑不安,慕名来到行通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业务主任何春景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秦某,又与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当面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详细了解了秦某涉嫌的罪名、案情及案件背景等情况。
通过会见、沟通等工作,何春景律师了解到,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该区发生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且涉案人数较多,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加大侦查力量查办本案。但通过认真研习法律规定,何春景律师敏锐地发觉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多次与承办此案的警官、检察官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最终,律师提交的意见被全部采纳。
本案犯罪嫌疑人秦某作为涉案人员之一,被羁押在我市某区看守所,并可能面临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本案取得的重大胜利表现在三个方面:
1、通过多方沟通,成功地帮助当事人秦某洗脱罪名,使其充分地感受到法治的尊严。
2、通过充分沟通,帮助侦查机关成功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产生,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司法权威。
3、通过释法说理,为组织考试作弊案的办理提供了典型案例,具有参考价值。
【裁判结果】
秦某刑拘期满后即被释放,后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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