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田苗苗律师
【关键词】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无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58万元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季某被侦查机关逮捕后,其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田律师作为季某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季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发现本案事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季某并非擅自故意将公款挪作他用,其主观上并不是要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条件。
(二)被告人季某之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宜作为刑事犯罪追诉。
借贷公款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应的财经法规,也只具有行政违法性,而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公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承办本案中,田苗苗律师以精深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刑事辩护业务经验,认定被告人季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宜作为刑事犯罪追诉。最终帮助当事人恢复了自由身,获得极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被告人季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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