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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
刑事主任

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课程;天津市工会十八大代表,“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大学校外实践导师、中学法治副校长、企业法律顾问(刑事专项)。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 经济犯罪 | 传统犯罪 | 公司犯罪 | 暴力犯罪 | 政府法律顾问 | 公司法务


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课程;天津市工会十八大代表,“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大学校外实践导师、中学法治副校长、企业法律顾问(刑事专项)。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规

   执业信条: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一、执业经历

李常永律师执业十余年,主攻复杂、疑难刑事辩护,其中不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安部猎狐行动抓捕案、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系列案件、死刑命案等案件。李常永律师擅长无罪辩护,办理了数十件人民法院裁判无罪、人民法院“摘黑”“摘罪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侦查机关撤案的无罪案件。李常永律师办理了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变更罪名等各类有效罪轻辩护案件百余件。李常永律师及案例被《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出彩中国人》等多部书籍采访、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中国文化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

二、无罪辩护

杨某诈骗案(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一二审均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姜某故意伤害案(内):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二审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武某敲诈勒索案(晋):批捕羁押两年有余,五次庭辩无罪,撤诉、释放、撤案,获得国家赔偿。

刘某强奸案(津):无罪辩护,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周某故意伤害案(津):无罪辩护,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杜某受贿案(津):二审改判无罪。

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内):为首要分子X某辩护,全案“摘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假诉讼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多项指控罪名获无罪处理。

罪名不成立:刘某涉黑案,“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罪名不成立;杜某涉黑案,“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卢某涉恶案,“聚众斗殴罪”罪名不成立;孙某“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李某“销售假药罪”罪名不成立;张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之“盗窃罪”罪名不成立。

王某挪用资金案(内):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无罪辩护,检察院庭审后撤诉、不起诉。

   张某诈骗案(冀):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黑):长期羁押,辩护两罪均不构成,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作证案(津):长期羁押,辩护两罪均不构成,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张某诈骗案(辽):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沈某骗取贷款案(津):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黎某袭警案(津):涉嫌暴力袭警,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延某诬告陷害案(冀):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李某骗取贷款案(辽):企业家涉案,金额过亿,监视居住,无罪辩护,释放撤案。

吕某骗取贷款案(辽):公司高管涉案,金额过亿,监视居住,无罪辩护,释放撤案。

李某强奸案(冀):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撤案。

施某强奸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撤案。

李某销售假药案(津):刑事立案并长期羁押,无罪辩护,撤案。

杜某诈骗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撤案。

程某侵犯著作权案(津):刑事立案并审查起诉,无罪辩护,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并撤案。

高某猥亵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刘某敲诈勒索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殷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郑某妨害公务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施某伪造公司印章案(苏):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三、罪轻辩护

某故意杀人案(豫):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改判死缓,成功留命。

杨某妨害公务案(津):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庭审后释放。

王某妨害公务案(津):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庭审后释放。

尚某诬告陷害案(晋):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赵某故意伤害案(津):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津):量刑建议十五年,经辩护,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六年。

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辩护,罪名变更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轻判。

刘某诈骗案(津):一审判处十年,二审、发回重审辩护,改判四年六个月。

刘某敲诈勒索案(浙):涉嫌敲诈勒索罪,面临十年以上刑期风险,经辩护,罪名变更为“强迫交易罪”,判刑四年。

适用缓刑案件:刘某强奸案(既遂)、王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某诈骗案、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贺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李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姚某组织考试作弊案、云某寻衅滋事案、臧某非法经营案、赵某侵犯著作权案、赵某放火案等。

四、全国办案

   李常永律师面向全国办理刑事案件。截至2024年,李常永律师在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保定市、承德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辽宁省(营口市、本溪市)、吉林省(白城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庆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盐城市、常州市)、浙江(诸暨市、嵊州市、宁波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漳州市)、山东省(东营市、潍坊市)、河南(郑州市、许昌市)、 湖南省(郴州市)、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四川省(成都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北京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区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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