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死缓
【案情简述】
李某某因怀疑同村居民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心怀怨恨,伺机报复,遂让其表弟被告人赵某某找人殴打陈某某。赵某某当即允诺并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此事。期间三人多次预谋殴打陈某某一事,李某某许诺事后给予二人报酬。某晚,被告人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管二根同赵某某至被害人陈某某家外。二被告人翻墙进院潜入陈某某居住屋内,趁其熟睡之际,王某某持铁棒猛击陈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赵、王二人支付了数万元报酬。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因被他人以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死。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过程及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王某某本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但因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为钱财受雇于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