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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可判无期,经辩护获轻判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受贿罪、获罪轻判、刑事辩护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天津市某区供热办公室主任、天津市某区供热燃气公司经理和天津市某某供热工程建设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原第385条、第383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承办过程】

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及时委托了王雪莉律师、何春景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某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向其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并查阅案卷材料;针对李某提供的线索,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辩护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将焦某某给付的“咨询费”人民币30万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

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系特定关系人。

3、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90万元证据不充分。

4、被告人李某某向某供热公司索要车辆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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