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贪污罪、伪造印章罪、刑事辩护
【案情简述】
欧某系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客户经理,自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该公司推出某企业优惠活动期间,欧某利用职务便利,制作企业优惠相关协议,指使他人利用科技手段伪造涉案公司电子公章,加盖到相应协议上,以获得业务奖励。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欧某涉嫌贪污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对其提起公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辩护要点】
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欧某,向其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并查阅案卷材料。经辩护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指控的证据尚不完全充分,公诉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疏漏。何春景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着重指出手段与目的为牵连关系,指控罪名不应单独按犯罪处理。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欧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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