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走私犯罪、二审轻判、共同犯罪
【案情简介】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系共同犯罪。被告均已到案,该案社会危害性重大,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法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秦某对一审判决不满,要求家属委托知名律师为其二审辩护。王雪莉律师接受秦某家属委托,在查阅案件以及会见秦某之后,认为这起上诉案件中被告人应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秦某系从犯等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王雪莉律师与二审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提交了近万字的辩护意见书,说服法官开庭审理本案,最终二审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秦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大大减轻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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