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天津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法律援助、天津法律顾问

【走私罪】嫌疑人被控数罪,经辩护,仅认定走私普通货物一罪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走私普通货物罪、罪轻、数罪并罚

【案情简述】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2010年,在他人指使下,通过天津海关
走私普通货物和国外废弃电子产品,偷逃税款30余万元后被查获归案 。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被告人家属在案发之后及时委托了王雪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在查阅案件以及会见当事人之后,认为该案件中指控罪名并不成立,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同时在侦查程序上存在瑕疵,拥有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庭审中两名辩护人就指控事实、证据发表质证和辩护意见,打破了指控证据链条,明确提出被告人季某不构成
走私废物罪,建议对走私普通货物罪从轻处罚。上述意见被法院判决充分采纳,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季某不构成
走私废物罪,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四年。


联系我们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稍后为您致电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