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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固体废物罪】辩护有力获法院支持,走私数量减少25吨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走私固体废物、刑事辩护、减轻处罚

【案情简述】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代理进口报关过程中,少报固体废物硫化橡胶颗粒共计73.4吨。后被查获归案。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王雪莉律师在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并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的基础上,认为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指控数量严重有误。在与主审法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辩护人在庭审中通过多角度论证,指出公诉机关“固体废物数量认定错误”、证据重大瑕疵不足以采信以及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的地位,应当减轻处罚。通过辩护人的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之辩,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指控数量减少了25余吨。

 

【裁判结果】

2013年8月13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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