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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数万吨,最终不予起诉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赵越律师

【关键词】 走私废物罪、数万吨、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张某任职于某进出口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日常工作中也参与了部分该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及付款事宜。后该公司于201711月左右涉案,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锌灰,涉嫌走私废物罪,张某也于当月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张某委托本辩护人后,在案卷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经阅卷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该公司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达4万余吨,但是该批货物分三种情况:第一,绝大部分货物在进口后已经被卖到国内其它货主手里;第二,约3000吨货物还在海关监管场所被扣押并已经进行鉴定;第三,约1700吨货物在等待报关。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以上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1.认真阅卷、梳理案件事实

看到如此惊人的涉案数额后,辩护人也担心在后期的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涉及被逮捕并被判处实刑的问题,因为纵然她不是老板,能够被确定为“从犯”,根据该罪的法定刑幅度,也需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当时她的孩子刚一岁两个月,当事人心理压力巨大。

但是经过辩护人详细梳理案卷发现一个细节,如此巨大数额的涉案数额并非全部与当事人有关联,因为根据书证显示的信息可以发现,当事人用于联系外商的邮箱并不只是个人自用,而是公司其他人员一起公用,联系报关行及对外付款事宜也是如此,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在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案期间内曾休产假,休完产假后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只涉及去税务机关报税等简单工作,再与进口工作无明显关联。

同时根据走私废物犯罪的相关司法实践,只有经检验鉴定为固体废物的某单货物才能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其它已经销售的货物并不能证明在当时的检验行为有问题,因此不能直接将已经销售的货物直接确定为本案的涉案数额。

2.有效沟通,获得检察官认可

根据对前述事实的梳理,辩护人提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这一法律规定。带着这一观点,辩护人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并且提交了当事人本人的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其确实休产假,并且在休产假后确实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承办检察官对此比较重视,在被羁押同案到了审查起诉期限后将其同案先行诉走,进行了拆案,给予当事人更长时间的审查起诉期间及核实证据时间。

【裁判结果】  

经过将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一年)的审查起诉期间后,检察官在2019年春节马上就要到来的时候,给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解除了原有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事人恢复了自由,并且放下了长期以来的思想负担,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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