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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洗钱】数千万,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予以撤诉
某区厅局级干部因贪污贿赂案件被判以重刑,同时,该领导的“小姨子”王某涉嫌洗钱罪,涉案数十套房产,价值数千万,被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07-07
【虚开增值税发票】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一审获缓刑
被告人钱某某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马兵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钱某某被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
07-0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茅台等名酒数百瓶,不予起诉!
涉嫌销售大量假冒茅台酒、五粮液等品牌白酒被抓获,经律师辩护对于部分假冒白酒通过物品摆放位置、来源渠道等客观事实证实嫌疑人主观并不明知为假酒,经过两退三延,当事人终获不起诉!
04-14
【虚开增值税发票】9540万 律师力辩 数额减至132万 获轻判
公安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9540余万元,偷逃税款1380余万元,律师提出部分事实不清意见获采纳,被告人偷逃税款降为132万余元。
04-14
【虚开专票】税款60余万元,律师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撤案处理
天津某金属材料公司与天津某服务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该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余份,价税合计420万余元,税额60余万元。韩某系该服务公司财物负责人,按照公司负责人的指使,实施了资金回流行为。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当事人韩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60余万元,已经达到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50万元),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
04-14
【职务侵占】两千余万元,经依法辩护,终获不起诉
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非法占有企业其他股东股权,利用其管理企业经营的便利条件,侵占公司利润,两项合计金额高达两千余万元。如果公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多次取证、申请重新鉴定,本案王某某最终被不予起诉。
03-30
【虚开增值税发票】430余万元,终被判处缓刑
崔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金额430多万元,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阶段被判处缓刑。
03-30
【挪用资金】770万,最终不予起诉
刘某任职于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针对某笔770万资金,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将钱款挪用至自己银行卡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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