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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近200万,律师辩护,涉案金额大幅降低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杨洋律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949022元降至946646元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于某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通过微博向微博粉丝销售,涉案金达1949022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如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的犯罪数额成立的话,被告人于某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当中被告人于某的销售金额不应认定1949022元。

1、本案中涉及到本案销售数额的电子数据共有三份,但该三份电子数据并未做到相互吻合,上述三份电子数据显示的数字并不相同。

2、从本案的报案人的报案材料来看,部分报案人的购买眼镜的数据,均未为在流水表或者交易记录表中有显示,故上述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不应根据相应的电子数据中的全部内容作为全部定罪证据。

3、流水电子数据中存在大量NULL无效订单的情况,如以流水表作为定案证据,于法无据。

4、交易记录表、账户明细表中同样存在大量的未交易成功的订单,在计算销售数额时,应予以扣除。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本案被告人于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于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4、本案于某的主观故意并非直接故意,应认定间接故意,应对其酌情从宽处罚。

5、在案发后,于某家属积极履行了部分被害人的退款程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效的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应对其从宽处罚。

6、被告人成为学在案发之前还经营者其他企业,为国家经济繁荣做出相应的贡献,且被告人于某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宽处罚。

7、于某父母年迈、是家中独生子女,且于某系家中的经济支柱,恳请法院从人文广怀的角度对其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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