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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律师提出部分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判处缓刑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陈婕律师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缓刑


【案件经过

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辩护律师提出部分涉案数额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最后判处缓刑。


【本案争议焦点】

1. 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49人,这些人员是否都应认定为其非吸对象?

辩护人认为,王某某非法吸揽存款的49名投资人可分为四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中三类投资人员不应认定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犯罪对象,相应地这些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2. 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参与的三类投资项目的吸揽金额是否都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额?

辩护人认为,指控王某某参与的三类投资项目中,其中两个涉案项目王某某并没有实施 “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而这一客观行为恰恰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不应将投资人在这两个项目中的投资数额认定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

3.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王某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多年来自己经营美发店,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属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王某某早年离异,是其未成年孩子的唯一抚养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主要辩护意见】

1. 指控的24名投资人不应认定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

(一) 未经王某某直接宣传而参与投资的投资人不应认定为王某某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犯罪对象。

根据在案证据,经王某某直接宣传后参与投资的投资人被称为“二代投资人”,而通过“二代投资人”宣传后再参与投资的,相对于王某某来讲就是 “三代投资人”。本案中“三代投资人”9人,他们分别是经 “二代投资人”宣传后购买理财产品。对此,该9名“三代投资人”在陈述笔录中都予以了确认。辩护人认为,该9名“三代投资人”不应认定为王某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犯罪对象,理由如下:

第一, 王某某没有实际参与对该9名投资人的非吸行为。

第二, 王某某没有从该9名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中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

综上,这9名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王某某的吸金额

(二) 王某某的近亲属的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三) 经王某凤直接宣传后参与投资的投资人不应认定为王某某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犯罪对象。

综上,以上三类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均与王某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王某某对他们的投资行为既没有起到主动宣传的作用也没有间接放任的故意。因此,不应将这24名投资人认定王某某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犯罪对象,相应的应将这些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从指控的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2. 指控的部分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投资金额不应认定为王某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一) 王某某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这两类理财产品。

(二) 王某某没有从他人投资这两项理财中获取利益。

综上所述,王某某没有向涉案的24名投资人直接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故不应将该24人认定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对象,涉及的投资数额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同时,王某某没有向他人公开宣传“xx公司65万代客理财产品”和“xx公司原始股权”两个理财产品,故涉及这两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数额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裁判结果】

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数额做出降低调整,最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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