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赵钰律师、许肇鹏律师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罪、取保、撤案
【案情简介】
某月初,某省某县公安局对某市运输公司老板及员工涉嫌污染环境一案进行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行通律所赵钰律师及助理许肇鹏律师受律所指派担任该运输公司老板T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据了解,T某经营的运输公司与某省科技公司合作,负责该科技公司部分货品的运输。T某的运输公司曾帮忙运输过该科技公司生产所产生的大量废水,将废水拉到某市进行处理。
【辩护要点】
犯罪嫌疑人T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没有必要对其长期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T某后,了解基本案情得知:T经营的某市运输有限公司,与某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负责该科技公司部分货品的运输。其中T某的公司曾帮忙运输过科技公司生产所产生的废水,将废水拉到某市进行处理。对此T某找到某市的一家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污水处理资质,以一车500元的价格让该污水场处理污水。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资质已过期,且处理污水的价格低于市场价。
首先,辩护人认为,T某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中的主观故意
T某从事行业并不是污水处理行业,非专业人士,对污水厂的上述异常情况在案发前毫不知情,其已经做到了基本的审核义务;再加上T某及公司的员工自始至终未对污水进行肆意排放或者倾倒,并不认罪。在这类案件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次,在案没有任何关于污染结果地的相关证据。《环境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规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一,办案单位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但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何处是因T某及公司员工对污水进行肆意排放或者倾倒而造成损害,缺乏环境污染结果地的关键性证据。
再者,某省某县管辖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在本案中,T某经常居住地在某市,即使T某和员工存在肆意排放或者倾倒的行为,环境污染结果地也在某市,虽然T某的车队是从某省某县将废水拉到某市,但是在某省某县只是简单合法的运输行为,在本案中T某及公司员工否认对污水进行肆意排放或者倾倒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其所言非虚的前提下不宜认定某省某县属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地。因此某省某县管辖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嫌疑人T某的涉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没有必要对其长期羁押。
【裁判结果】
赵钰律师团队介入后坚持认为本案系无罪案件,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交了T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当事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一年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当事人获得实质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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