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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1818万 律师力辩 发回重审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田苗苗律师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行通律师事务所重大经济犯罪业务部田苗苗主任于2015年12月接到某县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二审的辩护委托,一审认定李某某及其单位在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合作非法经营液化天然气,数额达人民币181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接案后,田主任于同月递交了上诉状,并开始投入进行上诉应诉准备。期间,经过多次接待当事人并阅读案卷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我们认为李某某是无罪的。

本案中,虽一审所判刑期不重,但社会影响力却十分巨大:液化天然气属于新型环保能源,尚处于推广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本身如何经营就存在疑问,现今,李某某案件一出,整个某县都没有人再经营液化天然气,导致全县的使用液化天然气的汽车都无法正常使用了,环保能源的推广受阻,对于环保不利。

而且,本案二审还存在其他推翻一审判决的难点,比如,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同时,还同时判决了多个经营液化天然气企业,如果李某某案改判或发回重审了,亦是变相认可了其他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问题,法院考虑到社会影响会不会不予改判或发回?这都是个问题。

虽本案难点重重,但为了使无辜的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判决,使环保能源液化天然气可以在某县继续得以发展,田主任及团队成员们殚精竭虑,认真查阅相关材料,甚至都成为了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的小专家,对于法律法规可以说是信手拈来。向法院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

一、非法经营罪应当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应当有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行政违法的认定及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案中,第一,没有明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第二,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对“加气站”的经营行为进行非法经营的认定并进行行政处罚。

二、李某某所属的A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LNG给B公司属于合法行为,此行为不需要具备《燃气许可证》。

三、上诉单位与周某不应属于合作关系,不构成经营行为的共犯。

四、上诉人李某某提供给周某车队LNG的行为不属于合作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对周某对外加气的经营行为具有主观明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六、某市A公司及上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并未扰乱市场秩序。

七、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扣除周某车队自用部分。

【裁判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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