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赵钰律师
【关键词】洗钱罪、撤诉
【案情简介】
某区厅局级干部因贪污贿赂案件被判以重刑,同时,该领导的“小姨子”王某涉嫌洗钱罪,涉案数十套房产,价值数千万,被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公诉机关指控:
王某的姐姐明知其丈夫给的钱款为非法所得,仍找到被告人王某提出由夫妻二人实际出资,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2006年至2007年,王某明知姐姐王某1给其的钱款与夫妻二人的职业收入明显不符,仍使用出资购买房产10余套,涉案金额数千余万元,并将上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并不明知涉案款项系XX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不符合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符合洗钱罪的客体要件。
3.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用于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不清,数额有误。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机机关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ニ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告人王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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