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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罚金1000万改判200万元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辩护意见】

我们代理被告人张某某二审辩护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除了坚持张某某之行为的无罪辩护外,还特别针对张某某一审巨额罚金挖掘有效救济途径。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违法所得,立法、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相似的非法经营罪关于违法所得的解释“获利说”,即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同时其他一些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批复均支持“获利说”。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人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严重不公,错把销售金额作为获利金额,实际获利不足400万元,同时也应扣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支出费用,从而错判巨额罚金。


【裁判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张某某罚金1000万元,量刑较重,改判罚金为200万元,极大维护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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